关于第69776761号“猿卓科技 ROUNDTAB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猿卓科技 ROUNDTABLE及图 69776761

阅读:123997 2024-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761号“猿卓科技 ROUND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3082号“ROUND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

  申请人:北京猿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76761号“猿卓科技 ROUNDT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3082号“ROUNDT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图、相关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消费者不易将其进行有效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可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录影会议和观看录影会议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体现申请商标,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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