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迪埃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3112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5468号商标、第22439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与饮食方面的技术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生物化学研究;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医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学研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检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药品检测”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和开发;以医疗为目的的科学调查;与饮食方面的技术研究有关的技术咨询;生物化学研究;临床试验;医学实验室服务;医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