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飞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0803号“F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225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
申请人:飞神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0803号“F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225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