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姆特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慧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姆特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慧猴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599703号“艾莉·萨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莉·萨博”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小地毯;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艾莉·萨博”商标并侵犯其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艾莉·萨博”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也未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艾莉萨博ELIE SAAB”姓名在中国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99703号“艾莉·萨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