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余琎珍
委托代理人:南昌洪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澜亭酒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余琎珍对被异议人福建澜亭酒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674673号“澜岳金圣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澜岳金圣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兰地;烧酒;白酒;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葡萄酒;鸡尾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2581号、第31283034号、第45991768号“金圣”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圣”,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74673号“澜岳金圣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