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领鹿(厦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30181889号“领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7286号《关于第30181889号第43类"领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