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卫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26040号“蒙香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47123号“蒙香源”商标、第18986267号“蒙源香”商标、第68348761号“蒙湘源”商标、第58987678号“蒙香元”商标、第5131558号“蒙香及图”商标、第13103635号“蒙香”商标、第46809720号“蒙香”商标、第28256955号“蒙香”商标、第39546253号“蒙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且呼叫、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