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它宝(广东)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8994号“PAULSF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50号“鲍斯.鲍氏;PAU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0426号“鲍氏 PAU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66455号“鲍氏 PAU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文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在“工业化学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肥料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PAULSFEE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外文部分“PAUL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