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康思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云伟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47335号“时时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8493号决定,于2023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名下“时时清”商标注册列表;
2、检验报告;
3、产品代言服务合同、费用支出报销凭证、发票;
4、宣传图片、网络销售订单、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17月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4均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3中的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仅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时时清”水果制品系列产品等的代言人,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