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高巨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5837号“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0253号商标、第432720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商标权利的确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发展较为重要。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爱企查查询资料、介绍、商标信息、企业装潢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教育;培训;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