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63428号“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 70563428

阅读:157785 2024-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63428号“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449…

  申请人:四川正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63428号“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4498号“基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10062号“泓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01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06832号“易潮快客 EIC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为“正基岩土”,与引证商标一“基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学;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0563428号“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基岩土 ZHENGJI GEOTECHNICAL及图 705634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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