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73551号“CD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88349号、第11688354号、第21349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4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建筑信息;采矿;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造船”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