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66798号“猩猩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猩猩樂 63766798

阅读:137778 2024-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醒醒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63766798号“猩猩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名下“星巴克”、“STARBUCKS”、美人鱼图形…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醒醒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63766798号“猩猩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名下“星巴克”、“STARBUCKS”、美人鱼图形、“星冰乐”、“FRAPPUCCINO”系列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47360号“星冰樂”商标、第1651354号“星冰乐”商标、第15412649号“星星克”商标、第5616571号“星星克”商标、第5616575号“星星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及第1718775号“星冰乐”商标、第1718846号“星冰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已被认定为第30类、第32类咖啡、咖啡饮料、果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类似商品上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同时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还将与争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具有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等不良影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知名度等,申请人“星巴克”“星冰乐”等商标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4、第三方地图显示申请人于成都市开设门店信息打印件;5、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2类液体和粉状饮料混合配料、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饼干、冰淇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猩猩樂”与引证商标一“星冰樂”、引证商标二“星冰乐”、引证商标三、四“星星克”、引证商标五“星星巴”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猩猩樂”与引证商标一、七“星冰樂”、引证商标二、六“星冰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3766798号“猩猩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猩猩樂 637667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2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