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献奎
异议人王朋对被异议人吕献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164409号“电牛铃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电牛铃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运载工具;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280644号“牛电”、第28135929号“牛电汽车”、第28135930号“牛电皮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有篷的车辆;自行车;轮胎;手推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64409号“电牛铃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