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拾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2255号“拾麦烘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09671号“拾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25038279号“拾唛 SHER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标识差异明显,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发票、包装袋、产品照片、店面照片、销售票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