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761176

阅读:101752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舟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舟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176117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舟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舟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176117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格栅;金属焊条;金属建筑材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9535号“JD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杆;钼铁”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83171号“JDCG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格栅;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钼铁;粉末冶金;金属矿石”商品上的“JDC”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JDC”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近,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6117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617611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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