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粮藏 57731469

阅读:118764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榆树市粮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大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榆树市粮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大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57731469号“大粮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榆树市粮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大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榆树市粮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大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57731469号“大粮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粮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青稞酒;黄酒;朗姆酒;烧酒;苹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82120号“大粮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31469号“大粮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粮藏 577314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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