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林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89921号“云动动力 云动 YUNDONG D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40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王军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及包装图片、委托加工包装合同、销货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4月14日至2023年04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增压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增压机;2.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轴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唯一品牌,从未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营业执照;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委托加工包装合同、营业执照;
4.销货清单、收款信息。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该证据材料包括(扫描件):
5.产品及包装照片;
6.委托加工包装合同、营业执照;
7.委托加工协议;
8.销货清单、收款信息。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于独资企业使用系实际经营所需的正常现象。申请人企业成立于2017年,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均按时年报。产品照片均为真实照片。委托加工包装合同有相应的产品包装、销货清单及款项记录佐证真实性。申请人名下商标均运用于独资企业销售不同规格、型号的系列产品。销货清单中标注了品牌名称。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9.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瓦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撤三字[2023]第Y03040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增压机;2.空气压缩机”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1.轴瓦”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4中销货清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收款信息未体现款项用途,难以证明系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的委托加工包装合同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且委托加工行为系商品销售的前期准备环节,在前述证据无法佐证商品的销售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起到了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证据5至8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轴瓦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