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默客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默客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936654号“抖名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名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数器;测量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50212076号“抖音”、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53706498号“抖音DOUYIN”、第29291852号“非常抖”、第29408220号“抖星”、第28969333号“抖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6654号“抖名星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