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蜀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牛牛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41113367号“牛牛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科技公司,在民用设备、建筑修理、日用器具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28枚商标,显然不符合行业经营需求,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大量无关联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商标申请年份趋势图、商标类别分布图、商标状态分布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空白智能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列表、商标申请年份趋势图、商标类别分布图、商标状态分布图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