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心甜甜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霍全林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39469753号“金牛角王 JO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金牛”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争议商标中“金牛”为我国烈士姓名,且争议商标不具有特定含义,烈士姓名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金牛”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处于案件审理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经查询,“金牛”为中华英烈网记录的烈士姓名。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金牛角王”中“牛角”为日常较为常用的词汇,“金”字作为形容词,争议商标整体可形成与烈士姓名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金牛角王”,可形成与“金牛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相区别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