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好友莫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厦门正见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86761号“虎纠茉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56799号商标、第52077831号商标、第14990837号商标、第477339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虎纠”、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虎纠”,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茉莉”,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