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邦巴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佟振中
委托代理人:中旗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邦巴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佟振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611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紧身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38695号“图形”商标、第40520813号“图形”商标、第6220937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头带(服装);短袜;手套(服装);领带;服装带(衣服);修女头巾;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115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