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0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7231号“联运汇 LIANYUNHUI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78388号“华之网 HUA-NET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