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RL LAGERFELD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293号“KARL LAGERF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第37727787号商标、第49853928号商标、第49863939号商标、第49874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由我局核准,变更其地址,与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变更其地址,与申请人名义地址一致,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对其服务已提交删减申请,其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