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9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6735号“中兰德担保 CREDIT ORIENLAND GROUP及图”商标、第129665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纯图形的申请商标与作为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