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林安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林安家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008142号“清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风”指定使用于第24类“浴巾;卸妆用布;纱布(布);丝绸(布料);薄纱;无纺布;丝织美术品;纺织品毛巾;布;纺织品洗脸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48809397号“清风青春”商标、第26151883号“清风黑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卸妆用布;纺织纤维织物;手套式搓澡巾;桌布(非纸制);布;棉织品;纱布(布);金属棉(太空棉);丝织美术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2127号“清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08142号“清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