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3699号“東泰咨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9039号“东泰”商标、第5343371号“东泰”商标、第35636561A号“东泰高科 DONGTAI HI-TECH及图”商标、第59648913号“东泰教育”商标、第65540192号“东泰薄版”商标、第62059473号“东储泰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均含文字“东泰”,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开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