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22574号“NIO USER NAVIGA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1762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88397号、第6518357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4547号、第61591222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