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威斯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9982号“LAMB WESTON STEALTH F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LAMB WESTON”是申请人的商号, 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显著识别作用。“LAMB ”虽然有“羔羊”的含义,但该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任何关联,且中国消费者对该英文单词的认知度并不高,且“LAMB ”还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资料、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