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16017号“建筑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筑师 61116017

阅读:123333 2024-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6017号“建筑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2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

  申请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6017号“建筑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2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极客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建筑师》期刊出版许可证、相关杂志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小册子、海报、书籍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期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册子、海报、书籍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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