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阳时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2714号“华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含义,并不会使消费者直接联想到烈士姓名。申请人在内部管理、生产、销售和宣传过程中大量且规范地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在客户群体中具有较大的品牌效应和影响,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华阳”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