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瑟派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圣帕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瑟派美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圣帕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5454837号“SEP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PA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81120号、第41481125号“SEPAI”、第59140281号“SEPAI GENDECOD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54837号“SEP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