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8212号“长白山万达国际度假区 CHANGBAI MOUNTAIN WANDA INTERNATIONAL RES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9952号(41类)“Q及图”商标、第14909952号(39类)“Q及图”商标、第13933538号“携飞及图”商标、第26926765号图形商标、第6743808号图形商标、第48705243号图形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