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58221号“SUOFE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OFEIYA 37658221

阅读:147563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1462号《关于第37658221号“SUOFE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

  申请人: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1462号《关于第37658221号“SUOFE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4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74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门铃;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门窥视孔(广扩镜)”商品上与第6424616号“索菲亚”商标、第24541742号“索菲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并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应予宣告无效,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

  经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0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

  2、本案的引证商标为第6424616号“索菲亚”商标、第24541742号“索菲亚”商标、第24784055号“英菲亞”商标、第27285521号“英菲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及诉讼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并被宣告无效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生物指纹门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且均已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应予宣告无效,其不再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对此进行论述,对于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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