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60549号“花园小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园小酥 69860549

阅读:89642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中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0549号“花园小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51513号“花园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申请人:中山市中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0549号“花园小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51513号“花园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007、3009小组上的比萨饼、面条、包子商品,故申请商标仅复审在3002、3006、3013群组上的饼干、茶、蛋糕、面包、糕点、果汁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002、3006商品小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0050号“花园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19789号“花小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713619号“花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57207号“花园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12477号“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12475号“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38581号“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7698号“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060237号“花园茶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花园小酥”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相关规定。五、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员中,但最终结果并未确定,故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比萨饼、面条、包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范围为:饼干、茶、蛋糕、面包、糕点、果汁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生面团、粥、年糕、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冻酸奶(冰冻甜点)、果汁刨冰、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首要认读部分汉字“花园”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中汉字“花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小酥”,将其使用在指定的蛋糕、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9860549号“花园小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园小酥 698605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8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