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82738号“Hi-Tu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i-Turing 68382738

阅读:59034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2738号“Hi-Tu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申请时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海行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654657号“HI”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

  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2738号“Hi-Tu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申请时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海行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654657号“HI”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4657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Hi-Turing”,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对我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申请人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作为臆造词汇,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i-Turing”,“Hi-Turing”可译为:嘿 图灵机,为日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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