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辛选投资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辛有志)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7345号《关于第47294347号“辛选·用心选 strict se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1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5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我局已经依法公告第41770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26635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2651009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