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95056号“格历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格历卫 65895056

阅读:97245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65895056号“格历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剑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对第65895056号“格历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第47211259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第47204946号“格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申请人字号“格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密切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主要集中在家电类商品上,其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知名灯具品牌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消费者误选误购,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审计报告;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3、“格力”品牌媒体报道、央视监播报告;4、参展资料;5、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在先案件裁决书;8、申请人企业信息;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合法持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后一直以其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该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3、商品展示、外包装、保修卡和说明书等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具、浴室装置、排气风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机、灯、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6类、第11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13件商标,包括“雷仕尊”“格历高”“老扳多”“老扳高”“格历吊”“格历尊”等商标。其中第11类商品上的第71227982号“格历吊”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认定与申请人“格力GREE及图”“格力”等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格历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格力”、引证商标三文字“格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具、浴室装置、排气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空调机、灯、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5895056号“格历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格历卫 658950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8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