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plashtop Inc(原撤销被申请人:DEVICEVM)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州金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62833号“SPLASHT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13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用于测量混合肥料堆肥内部温度并且将该温度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给计算机的温度探测针的网状网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实际产生经济效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美国特拉华州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2、浪桥科技公司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信息查询页;
4、复审商标原注册人达维飞码公司的知识产权组合状态报告;
5、复审商标国际商标完整信息;
6、SPLASHTOP INC与深圳市奇睿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授权协议书;
7、杭州起航翻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翻译员资质证明;
8、深圳市奇睿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发票;
9、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
10、SPLASHTOP INC与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运营授权书;
11、中国软件网合作协议,银行付款回单、发票;
12、展会照片;
13、腾讯网关于SPLASHTOP参加中国数字智能生态大会的新闻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DEVICEVM于2008年6月24日提交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测量混合肥料堆肥内部温度并且将该温度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给计算机的温度探测针的网状网络”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22日。在本案审理期间,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SPLASHTOP INC名下,现为SPLASHTOP INC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用于测量混合肥料堆肥内部温度并且将该温度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给计算机的温度探测针的网状网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奇睿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亚太地区直接向转售商渠道和最终用户进行软件营销、推广、销售和分销。证据8显示,深圳市奇睿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特吕茨施勒纺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合同有发票予以在案佐证,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软件*Splashtop On-Premise。证据10显示申请人授权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SPLASHTOP产品,授权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25日止。证据11-13中国软件网合作协议、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及参展照片、媒体报道可以证明,浪桥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参加了2021中国数字智能生态大会暨第十四届中国软件渠道大会展览会,并在展会展位上对标示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前述证据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计算机配套的靠手;基础输入和输出系统(基础输入和输出系统)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的文件备份驱动器;空白的计算机光盘;计算机的空白光盘;空白的计算机软盘;空白的计算机硬盘;空白的计算机硬盘驱动器;空白的计算机磁带;存储计算机数据的空白磁带;计算机的激光磁盘驱动器;中央处理器(CPU);通信计算机;计算机加速器板;配有多种可移动冗余独立磁盘阵列(冗余独立磁盘阵列)盒带的计算机文件备份和存储系统;用于设计电子电路线路的计算机为主的设备;计算机缓冲器;计算机磁卡适配器;携带式计算机箱;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计算机底盘;计算机芯片;采用热感应式干法印刷流程的计算机彩色打印机;计算机指针控制装置,即计算机鼠标;计算机指针控制装置,即数字转换器输入板;计算机指针控制装置,即光笔;计算机指针控制装置,即触摸垫;计算机指针控制装置,即跟踪球;计算机磁盘驱动器;计算机坞站;计算机扩充板;计算机传真调制解调器磁卡;计算机游戏盒带;计算机游戏盒式磁带;计算机游戏光盘;配有存储装置的计算机游戏设备,即磁盘;计算机游戏操纵杆;计算机游戏的磁带;计算机图形板;计算机图形软件;计算机硬盘.;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外壳;计算机硬件;电信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硬件,即防火墙;计算机硬件,即无线接入点(无线应用协议)设备;计算机吸热设备;计算机界面板;计算机操作杆;计算机键盘;计算机键区;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存储硬件;计算机监视器框架;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鼠标;计算机鼠标,即触摸式图形输入板;计算机鼠标,即跟踪球;计算机网络适配器;计算机网络硬件;计算机并口;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屏幕滤波器;计算机系列端口;计算机服务器;专门设计用于放置计算机,打印机及其附加装置的专用计算机台架;计算机存储装置,即快速闪存驱动器;计算机存储装置,即按钮驱动器;计算机指示笔;计算机终端设备;计算机触摸屏;计算机白板;计算机;计算机和与整机配套出售的电子形式的使用说明书;管理飞机控制设备的计算机;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消费礼券;桌面电脑;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装置下载的铃声,图形以及音乐;计算机的防尘罩;电子计算机;娱乐设备,包括计算机,多项显示屏幕,多项输入装置以及打印机;计算机的外部硬盘驱动器;软盘驱动器;用于计算机监视器的附加框架;网关路由器,即计算机控制硬件;手提式计算机;手持式个人电脑;计算机硬盘;用于计算机的散热器;整体电池补充装置,包括电池,用于测量电池工作状态和性能的电子测量装置以及采用上述数据来显示,预测以及存储与电池的寿命相关数据的远程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机的内部冷却风扇;计算机光盘套;用于联接网络计算机用户的局域网(局域网)的接入点;用于联接便携式计算机装置与计算机网络的局域网(局域网)计算机卡;膝上电脑;存储卡;微型计算机;微型电脑;微型处理机;移动电脑;移动计算和操作平台,包括数据收发器,用于收集和管理数据的无线网络以及网关;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支架;鼠标垫;笔记本电脑冷却垫;笔记本电脑;图形识别系统,包括计算机芯片,计算机硬件以及计算机软件;个人电脑;个人数字助理计算机;记笔记用的微型电脑;用于膝上电脑的防护套;计算机的遥控指针控制器;以计算机备份系统为主的可移动的硬盘驱动器;配有图形输入板的计算机;无线计算机外围装置;用于计算机鼠标用户的腕靠;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用于计算机鼠标用户的腕靠”商品与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鉴于“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发射器,接收器以及网络的接口装置;汽车导航电脑;计算机网络集线器,开关以及路由器;通信服务器;用于车辆的导航设备;车辆的导航装置,包括随车电脑;用于计算机游戏的游戏控制器;自动唱片点唱机;用于计算机的双耳式耳机;计算机摄像机;医学研究设备,即计算机,γ射线照相机,瞄准仪,光圈挡片以及计算机软件,所有均与用于核药物方面的高分辨,高感应,X线断层摄影术,图像处理和成像设备配套出售的;光学度量衡检验系统,包括光源,与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相连接的一个或者多用照相机和传感器;计算机元件的检测设备和校正设备;用于电子生理细胞测量和检测(非医疗用图的)的计算机控制的电子装置;用于测量混合肥料堆肥内部温度并且将该温度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给计算机的温度探测针的网状网络;计算机电缆;计算机电子元件;微型晶片;用于中央处理器往复传输数据的计算机芯片集;用于机场行李处理设施的控制系统,包括单项或者多项程序化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包括用于数字装置的配有输入和输出功能的控制器,配有与外部监控计算机相联接功能的控制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发射器,接收器以及网络的接口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发射器,接收器以及网络的接口装置”等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发射器,接收器以及网络的接口装置;汽车导航电脑;计算机网络集线器,开关以及路由器;通信服务器;用于车辆的导航设备;车辆的导航装置,包括随车电脑;用于计算机游戏的游戏控制器;自动唱片点唱机;用于计算机的双耳式耳机;计算机摄像机;医学研究设备,即计算机,γ射线照相机,瞄准仪,光圈挡片以及计算机软件,所有均与用于核药物方面的高分辨,高感应,X线断层摄影术,图像处理和成像设备配套出售的;光学度量衡检验系统,包括光源,与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相连接的一个或者多用照相机和传感器;计算机元件的检测设备和校正设备;用于电子生理细胞测量和检测(非医疗用图的)的计算机控制的电子装置;用于测量混合肥料堆肥内部温度并且将该温度的数据通过无线传输给计算机的温度探测针的网状网络;计算机电缆;计算机电子元件;微型晶片;用于中央处理器往复传输数据的计算机芯片集;用于机场行李处理设施的控制系统,包括单项或者多项程序化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包括用于数字装置的配有输入和输出功能的控制器,配有与外部监控计算机相联接功能的控制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