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7226号“蚂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2200号“码答”商标、第30325404号“码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