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华区狗狗茶叶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5798号“茗门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5027号“茗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8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55376号“茗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