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德海默汽车技术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752737号“CHEMPI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39674号“CHEMPI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