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37232号《关于第59036491号“GOODW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6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法院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3438号“谷美国际家居GOOD ME INT'L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被诉决定认定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186号“GOODKE”商标、第7871558号“善良人GOOD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7135号“GOOD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除0907群组之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0907群组复审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逆变器(电);光伏逆变器;供电用逆变器;变压器;整流器;太阳能电池;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逆变器(电);光伏逆变器;供电用逆变器;变压器;整流器;太阳能电池;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