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宝铂开鑫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遇大夫(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13959号“橘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57272号“橘鸟”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