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9467号“J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165号决定,于2023年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针织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送达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介绍;2、商标授权许可声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与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3、“JOC”实际使用在“服装”上的证明;4、“JOC”服装销售证明;5、“JOC”荣誉证明;6、“JOC”产品参展证明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且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予以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成品衣;服装;衬衣;风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莎丽服;防水服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我局认为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企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2017-2019年度)证书显示,企业名称“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名称“JOC”,商品类别“纺织服装”,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证据3、6中产品宣传册、产品标签、展会照片等均显示有复审商标之事实,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纺织服装”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纺织服装”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乏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