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言午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76347号“Yan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518号“妍妩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94471号“颜物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31790号“妍屋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63759号“言坞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920929号“妍武 Yan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756035号“颜娪 Yan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659615号“颜物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629199号“言舞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447691号“衍物 yan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420448号“YANG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Yanwu”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的外文识别部分“yanwu”、引证商标三、四、七的外文识别部分“YANWU”、引证商标五、六的外文识别部分“Yan Wu”、引证商标十的构成外文“YANG WU”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贝雷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