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榆上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06062号“悦山海 玫瑰酒 YUE SHAN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4728号“海悦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36386号“中国酒业协会手工黄酒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5799号“中国酒业协会名酒酒庄联盟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并非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玫瑰”是注明本商标就是玫瑰口味酒类商品,是特指该商品原料特点,从而更加容易让公众对该商品与同类型不同品牌的商品进行辨别。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玫瑰”,将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虽称“玫瑰”是特指其商品原料特点,但缺乏证据佐证。
申请商标“悦山海 玫瑰酒 YUE SHANHA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海悦山”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露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