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8028号“和府小面小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68503号“和府冷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会计咨询服务”上已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会计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