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259985号“W BOTANICAL WISD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 BOTANICAL WISDOM 66259985

阅读:8313 2024-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9985号“W BOTANICAL WIS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BOTANICALWISDOM”系列商标的补充与完善,在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9985号“W BOTANICAL WIS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BOTANICALWISDOM”系列商标的补充与完善,在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661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56801号“DoubleuDot 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959366号“W 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97660号“W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66807号“威美仕 WEMAX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934115号“W 2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412883号“炜豪斯特 W Weihaosit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12789号“炜豪斯特W Weihaosit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852951号“W HOT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955985号“W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653732号“W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001838号“W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440429号“炜豪斯特W Weihaosite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加美博会、所获荣誉及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W”,且字母“W”与商标其他组成部分均呈上下排列,上述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棉;空气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空气净化制剂”、“化妆用具”、“净化剂”、“面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6259985号“W BOTANICAL WISD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 BOTANICAL WISDOM 662599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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